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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建霞与张宜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霞,张宜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278号原告王建霞,居民。被告张宜树,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建霞与被告张宜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霞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宜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霞撤回对被告张宜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建霞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