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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新区恒信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光辉面粉厂、河南光辉环保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光辉面粉厂,河南光辉环保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979号被执行人南阳市光辉面粉厂,地址南阳市光武路1。被执行人河南光辉环保工程公司,地址南阳市光武路。高新区恒信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光辉面粉厂、河南光辉环保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宛民初字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恒信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知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许豪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宛民初字第31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德贤执行员  贾东可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许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