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刑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唐顺利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顺利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72号罪犯唐顺利。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4月20日以(2007)常刑初一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顺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唐顺利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协助干警维持监内改造秩序。2011年8月22日,因检举同犯违规行为,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截止2013年8月已获奖励分136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唐顺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顺利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顺利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