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图信用联社与秦福贵、朱小燕、孙克富、李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福贵,朱小燕,孙克富,李仁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丁品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益成,该社信贷员。被告秦福贵,现住安图县。被告朱小燕,现住安图县。被告孙克富,现住安图县。被告李仁杰,职业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信用联社诉被告秦福贵、朱小燕、孙克富、李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