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陈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270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杰。委托代理人邱清莲,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春生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生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5517元,或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