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当阳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尚秋风与郭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秋风,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尚秋风,农民。被执行人郭勇,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郭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尚秋风返还人民币5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郭勇至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勇及其妻李金菊(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有存款,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勇及其妻李金菊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兵审判员 王心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