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国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周国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法定代表人唐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国富,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袁高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国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利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国政、人民陪审员贺军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芳、张颖,被告周国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高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贺军华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