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洪德圣与郭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德圣,郭裕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洪德圣。被告郭裕进。原告洪德圣与被告郭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德圣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裕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德圣的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德圣撤回对被告郭裕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洪德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昌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