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鄢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张某,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鄢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曹才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