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和亚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67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亚中,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1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5日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亚中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亚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和亚中窜至本市二营盘街菜市场,趁被害人王某1不备,扒窃王某1随身挎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300余元。后将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现赃款未追回。2013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和亚中窜至本市二营盘菜市场,趁被害人王某2不备,扒窃王某2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小米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卖至大南门二手手机市场,得赃款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手机未追回。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退赔了所有涉案赃款。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和亚中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2013年6月8日该又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和亚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和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75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和亚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亚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