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洪某某,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良,南县潇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蔡某某,女,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及亲友做夫妻和好工作,已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雷畅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显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