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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洪某某,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良,南县潇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蔡某某,女,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及亲友做夫妻和好工作,已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雷畅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显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