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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余银爱与余亚林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余某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木金乡。委托代理人:方绪南,平江县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木金乡。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方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余琼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