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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文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文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61号罪犯刘文华,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以(2005)江刑初字第6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文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刘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