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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习香与被告李贱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毛杰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