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习香与被告李贱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毛杰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