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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与陈克静、焦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陈克静,焦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132号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照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克静,男。被告焦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克静、焦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