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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阮蓓蓓与葛照好、万荣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张仙禄、安徽省交通集团宣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蓓蓓,葛照好,万荣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张仙禄,安徽省交通集团宣城汽车运输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07号原告:阮蓓蓓,女,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葛照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万荣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王周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成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仙禄,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宣城汽车运输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汤学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蓓蓓诉被告葛照好、万荣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张仙禄、安徽省交通集团宣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阮蓓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阮蓓蓓负担。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