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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二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1-04-04

案件名称

李素旭、中山市东裕制衣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素旭;中山市东裕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二法民二清(预)字第2号 申请人:李素旭,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代理人:杨楚汉、黄浩文,均系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东裕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仕鸿。 申请人李素旭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东裕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裕制衣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李素旭与被申请人东裕制衣公司、陈仕鸿、朱植林、谢焰之间因涉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0)中二法民四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东裕制衣公司向李素旭支付加工费915491.3元及利息;二、陈仕鸿、朱植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东裕制衣公司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向李素旭偿还本案债务。判决生效后,东裕制衣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李素旭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因东裕制衣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中二法执字第454-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被申请人东裕公司于2006年年10月12日依法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注册资本为港币币250万元,投资者分别为陈仕鸿、朱植林。该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因逾期未年检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0)中二法民四初字第42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定申请人李素旭对被申请人东裕制衣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故申请人李素旭对被申请人东裕公司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主体适格。同时,陈仕鸿、朱植林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组成清算组对东裕制衣公司进行清算,东裕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为客观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的情形。据此,申请人李素旭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东裕制衣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素旭提出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东裕制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登烽 代理审判员  夏重彬 代理审判员  金锋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庄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