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法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继森与刘业华、梁红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森,刘业华,梁红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森,1974年2月17i出生。被执行人:刘业华,昌乐银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红风,昌乐银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继森与被执行人刘业华、梁红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朱光亮执行员  赵世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