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继森与刘业华、梁红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森,刘业华,梁红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森,1974年2月17i出生。被执行人:刘业华,昌乐银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红风,昌乐银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继森与被执行人刘业华、梁红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朱光亮执行员 赵世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