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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河军、刘高通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河军,刘高通,周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0号申请人:周河军。申请人:刘高通。申请人:周明洪。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河军与申请人刘高通、周明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河军与申请人刘高通、周明洪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高通应返还申请人周河军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000元,款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2014年10月1日前支付本金27000元及利息3000元;二、申请人周明洪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