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萧民一初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雪玲与户照与魏献礼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户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玲,户照,杜海宾,魏献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户善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3050号原告:李雪玲,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户照,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杜海宾,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魏献礼,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徐州市解放南路。被告:户善刚,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玲、户照诉被告杜海宾、魏献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户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玲、户照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玲、户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雪玲、户照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