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香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甲,赵某,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香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甲。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孟某乙。孟某甲、赵某与孟某乙解除收养纠纷一案,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2011)香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1年8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孟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某乙的银行存款41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福旺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孟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