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梁红财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财,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梁红财,男,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丽,女,住湛江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邓映君,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红财诉被告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庄丽清担任本案的记录,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红财和被告陈丽的委托代理人邓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红财诉称:被告陈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4月21日向原告梁红财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2011年6月21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能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身份证、借据等证据。被告陈丽辩称:本案中,原告梁红财的债权在2011年6月21日到期,而原告起诉状的起诉时间是2013年8月5日,已经超过了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丽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被告陈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梁红财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的内容为:兹借到梁红财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到6月21日前还清。借据上有借款人陈丽的签名,借款日期为2011年4月2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与被告发生的借贷关系,有被告于2011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该借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的借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上述借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也承认借款的事实,故应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元。借据记载借款的还款时间为“到6月21日前还清”,并没有具体写明年份,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针对被告陈丽主张债权40000元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向被告主张过债权的证据,但原告在还款期限约定不明,且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仍还原案件事实,明确“6月21日前还清”是指“2011年6月21日前还清”,因此,基于合理分析及诚实信用原则,可推断原告向被告主张过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故此,原告提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日(2013年8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红财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庄丽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