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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6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曹洋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6223号罪犯曹洋,男,198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乐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2月11日送川西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6年5月18日止于2024年5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5日、2010年11月18日、2012年6月8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4940号、(2010)成刑执字第5184号、(2012)成刑执字第333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10个月、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3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9分。另查明,罪犯曹洋被处共同赔偿32000元,已执行20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洋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杨  桓代理审判员 何 云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