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雷建平、曾宪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某某,曾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法定代表人胡某,该社理事长。被告雷某某,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某某、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凯审 判 员 付海鹰人民陪审员 李小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聂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