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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吝志军诉被告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志军,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25号原告吝志军,男,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新城博汇电器经营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冯春龙,陕西龙星律师所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珂敏,陕西龙星律师所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苏伟,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委托代理人穆经纬,男,1986年9月2日出生,回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受理原告吝志军诉被告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吝志军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吝志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志军撤回起诉。诉讼费874元免交。审 判 长  陆虹代理审判员  王洋人民陪审员  温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江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