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京林、张鹏与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定州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林,张鹏,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定州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庞大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刘京林,住定州市。原告张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亚玲、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传杰、孙雷。被告定州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立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庞大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林、张鹏与被告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定州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庞大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京林、张鹏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安丽萍审判员 赵景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