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08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丁国华与马惠忠、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华,马惠忠,周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863-1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华。委托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燕清。被执行人马惠忠。被执行人周秋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0516号民事判决书,对丁国华与马惠忠、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5月22日委托苏州金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惠忠名下座落于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东侧、港监北侧(四至五层)1幢办公用房一套进行评估,确定价值为2827200元【房屋建筑面积为481.56平方米,含装修,详见苏金九估价FC(2013)第1783-1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后,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长城拍卖有限公司、江苏广聚源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后经三次拍卖仍流拍,流拍保留价为1809408元。本院发出变卖公告后,在2013年9月30日本院组织的变卖竞买会上,车卫东以1890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惠忠名下座落于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东侧、港监北侧(四至五层)1幢办公用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481.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使用年限至2048年9月20日,地号:422-006-049号;含装修,详见苏金九估价FC(2013)第1783-1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所有权及涉及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车卫东所有。二、买受人车卫东可持本裁定书于2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车卫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沈 坚执行员 张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夏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