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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凤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特字第1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枣强镇人民东街43号。法定代表人周立春,理事长。被申请人张凤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凤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