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即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仇振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振光,邱欣涛,邱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仇振光。被执行人邱欣涛。被执行人邱自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振光与被执行人邱欣涛、邱自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邱自森之妻银行存款人民币10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即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修仕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