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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即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仇振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振光,邱欣涛,邱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仇振光。被执行人邱欣涛。被执行人邱自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振光与被执行人邱欣涛、邱自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邱自森之妻银行存款人民币10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即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修仕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