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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傅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傅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