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三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张智斌、胡建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敏,张智斌,胡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三保字第30号申请人王敏被申请人张智斌被申请人胡建坤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张智斌、胡建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3年9月17日02时35分,申请人张敏无证驾驶湘KK82**两轮摩托车自双峰县蔡和森大道往梓门桥镇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永丰镇蔡和森大道横塘村九组地段时,与停靠在公路右边由被申请人张智斌驾驶的被申请人胡建坤所有的湘KY45**中巴车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致申请人王敏受伤。现申请人王敏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智斌驾驶的被申请人胡建坤所有的湘KY45**中巴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智斌驾驶的被申请人胡建坤所有的湘KY45**中巴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