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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川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川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强某某,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廷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