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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吴子芳与吴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芳,吴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吴子芳,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吴祖英,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子芳与被告吴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子芳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俞群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