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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树红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红,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885号原告黄树红,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建军,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树红诉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树红于2013年11月8日以原、被告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树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黄树红负担。审 判 员  谢寅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