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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东揭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曾广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揭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曾广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揭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法定代表人:江惜辉,主任。委托代理人:林乔良,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广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刘子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揭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揭东管委会)为与被上诉人曾广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曾广兴诉请揭东管委会付还的工程押金300万元及利息涉及到1996年11月4日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省一建)与揭东管委会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内容。2002年10月8日,原审法院对因上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引起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作出了(2002)揭经初字第93号一审民事判决。因此,案件与(2002)揭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存在牵连关系,为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揭东管委会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揭东管委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揭东管委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裁定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最低为1000万元以上,且只有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本案属普通合同纠纷,曾广兴起诉要求揭东管委会返还工程押金及利息,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也远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金额,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以本案与(2002)揭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存在牵连关系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该院有权审理本案,明显违反上述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二、揭东管委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案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地均在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曾广兴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意见。经查:2002年7月19日,原审法院受理了省一建诉揭东管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一建起诉的主要依据是其与揭东管委会于1996年11月4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02年10月8日,原审法院作出(2002)揭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揭东管委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省一建工程款人民币3258123.62元及该款利息;(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省一建有权以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厂房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揭东管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16日作出(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19日,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曾广兴向原审法院诉称,省一建与揭东管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虽然揭东管委会已于2012年底付清全部工程款,但工程押金300万元及应计利息却扔拖欠未还。揭东管委会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除应依法付还工程押金300万元外,还应按省一建与揭东管委会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013年6月18日,省一建将其对揭东管委会享有的工程款押金人民币300万元及项下衍生权益转让给曾广兴,并于同日通过特快专递通知揭东管委会,告知上述权益已转让给曾广兴,揭东管委会应即日起向曾广兴履行还款义务。曾广兴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与原审法院(2002)揭经初字第93号案起诉的主要依据都是省一建与揭东管委会于1996年11月4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焦点均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因此,鉴于原审法院已对同一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可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亦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驳回揭东管委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揭东管委会的上诉理由虽有一定依据,但其上诉主张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与实际不符,故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