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郑斌与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初字第0093号原告郑斌。委托代理人张培农、姚依秋,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江南枫景售楼处。破产管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原告郑斌诉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斌于2013年11月8日以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368元(已缴纳100000元,缓缴179368元),减半收取139684元(免缴89684元),由原告郑斌负担。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孙芳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