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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松九街1号。法定代表人:沈小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法定代表人:杜福合,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2,396,160.00元;二、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24日前的欠款利息10万元;三、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2,396,1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其与被执行人正在达成执行和解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请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辛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