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罕新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罕新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0365号罪犯罕新和,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7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罕新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二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四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2521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06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罕新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罕新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罕新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罕新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