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守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守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99号罪犯王守萍,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含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含刑初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守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守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萍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因违纪于2010年7月29日被记过处分,2010年8月5日被禁闭处分,后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守萍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记功处分、禁闭处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