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2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守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守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2707号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维。委托代理人宋亦群。被告罗守礼。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维仕公司)诉被告罗守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江平、颜佩娥、人民陪审员唐凤娟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维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亦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守礼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维仕公司诉称,原告是本市浦东新区XX商业楼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在原告管理的物业小区购买了本市浦东新区绣川路XX号XX室(以下简称XX室)写字楼。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2元,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缴费,逾期缴费则应按物业费的每日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被告未向原告缴纳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底止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时期内的物业管理费15,92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罗守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XX室房屋产权于2010年11月25日登记在被告罗守礼及案外人徐国娟、罗三人名下,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3.07平方米。2008年10月16日,原告与上海绿地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内的商业楼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出新的物业公司止;对于商业写字楼(合同载明为LOFT)的物业管理费由原告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收取;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的物业管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2009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罗守礼户发放管理公约,公约载明:业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物业管理费等款项;业户应在每月15日前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否则服务中心有权收取拖欠的款项外,还应收取从应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因被告未缴纳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底止的物业管理费,故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管理公约及本案的庭审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按物业管理公约全面履行了对XX小区的物业管理义务,被告享受了该物业的管理服务,应如约缴纳相关费用,被告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显属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运作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低于管理公约的约定,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守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底止的物业服务费15,920元;二、被告罗守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物业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罗守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颜佩娥人民陪审员  唐凤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