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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于某某、孙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孙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钱太山,隆回县三阁司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孙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本案系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杨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肖子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