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樊绍辉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绍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194号罪犯樊绍辉。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常鼎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绍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2015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樊绍辉在执行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踏实改造,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能制止罪犯打架,获得奖励分1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奖励分7分;三季度能协助警察维护改造秩序,获得奖励分3分;能保证生产安全,获得奖励分3分;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得奖励分2分。2013年担任车间值班员,工作认真负责,获得奖励分3分。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2012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次,考核截止到2013年8月共获奖励分138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樊绍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樊绍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绍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