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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伟,孙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彭小伟,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无业。被告孙艳,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左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付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