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国雄与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高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雄,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高俊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549号原告张国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燕荣华,垦利吉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35号。法定代表人禹学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海,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雄与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高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雄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雄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