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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固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旭彤与被告窦玉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旭彤,窦玉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固初字第86号原告:秦旭彤,男。法定监护人:秦俊锋,系秦旭彤之父。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玉英,女。原告秦旭彤诉被告窦玉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旭彤及其法定监护人秦俊锋、委托代理人丁俊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旭彤诉称:原告父母于2009年协议离婚,原告和原告的哥哥均随父亲生活,当时未协议抚养费,现原告哥哥患有精神病,原告父亲抚养我们非常困难,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月抚养费300元,一次性支付54000元。被告窦玉英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旭彤的父亲秦俊锋与母亲窦玉英(本案被告)于2009年7月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其离婚协议上,原告和原告之兄秦旭伦(现已成年)均由原告之父抚养,但对抚养费的承担双方未约定。现原告以原告之父抚养其困难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月抚养费300元,一次性支付5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父母离婚时虽对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双方未约定,但现原告之父抚养原告比较困难,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合理支持。被告应承担原告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用,抚养费标准:2012年全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524.94元,按年纯收入的30%计算,其抚养费为31604.7元(7524.94元/年×14年×30%),按32000元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窦玉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秦旭彤抚养费32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窦玉英承担600元,原告秦旭彤的法定监护人秦俊锋承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仝海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