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皇执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玉凤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吴长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玉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吴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皇执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庞玉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被执行人吴长林。申请执行人庞玉凤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吴长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1)皇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长林所有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95号144房屋。(卷号:4-2-006502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曹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