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殿军与玉田县远洋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军,玉田县远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王殿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远洋广告有限公司,地址:玉田县城东大街北侧狮子桥东。法定代表人孙占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军与被告玉田县远洋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军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殿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