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张正军与安乡县物价局物价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军,安乡县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初字第56号原告张正军。被告安乡县物价局。原告张正军不服告安乡县物价局物价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健审 判 员 汤四安人民陪审员 曾庆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