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平兵诉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兵,西安市第二中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冯平兵,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关龙渠堡61号。法定代表人:曹红,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李皎,男,该校副校长。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卫华巷15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平兵诉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平兵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平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