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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鼎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孙兰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孙兰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王建平,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孙兰先(又名孙南先),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孙兰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