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孙兰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孙兰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王建平,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孙兰先(又名孙南先),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孙兰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文俊 来源: